澳门英皇娱乐

昆明医科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09号——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昆明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将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学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委托审计的,参照本办法自行委托。

第三条 学校委托审计的内容可包括:

(一)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科研经费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

(二)建设工程、专项维修、修缮、装修改造等审计;

(三)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四)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四条 学校委托审计,应当按照《昆明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并按照《昆明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或协议,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五条 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成立项目审计组,向审计处报送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的管理,听取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和了解审计情况,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委托审计的质量监督机制。对审计人员提出工作要求,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并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强化责任考核,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审核,并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出具审核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和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档案资料及相关电子文件,及时提交给审计处,审计处做好审计项目的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费用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工程类审计费用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费用中列支,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费用,在审计专项经费或被审计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违背合同的,学校应依照合同约定,追究社会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支持审计处独立开展委托审计工作,并按要求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医科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昆医大〔2013〕189号)同时废止。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春融西路1168号
  • 联系电话:0871-65922555  联系邮编:650500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新浪微博
Copyright (c) 2007-2022  昆明医科大学  滇ICP备05001248号-2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