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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昆明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学校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审计署澳门英皇娱乐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澳门英皇娱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云审发〔2020〕24号)、《中共云南澳门英皇娱乐教育工委、澳门英皇娱乐教育厅澳门英皇娱乐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云教工委发〔2021〕1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中内协发〔2021〕6号)和《昆明医科大学内部审计规定》(昆医大党发〔2021〕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发展新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校管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和单位(部门)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全面领导下开展,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协作配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议、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报告,研究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处置,监督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并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根据管理的要求参与重要事项的讨论、落实审计整改的要求及推动审计结果运用等。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纪检、人事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纪检处、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中止或终止审计。

第三章审计对象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群团组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下同);

(二)直属附属医院的处级领导干部;

(三)校属企业的总经理、党组织负责人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四)学校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由学校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一个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事项的时效性和完成质量,履行单位(部门)职责,推动单位(部门)事业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单位(部门)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单位(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

(五)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六)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含国有资产、科研、合同、工程修缮、招投标管理等);

(七)单位(部门)债权、债务情况;

(八)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从政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和外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单位的领导干部,审计内容还包括:

1.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3.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根据审计委员会议审定名单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委托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安排,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处可根据工作安排及审计力量,采取自审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处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管,审计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召开进点会议、发布审计公告、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交换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并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者原任职单位(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进点会,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并发布审计公告。进点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并按照规定抄送有关领导及相关单位(部门)。

第二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评价;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要求原审计组成员等回避,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审计结果反馈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六章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七章审计整改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强化审计整改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60日内,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的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应注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三)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四)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未落实整改的事项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处理措施,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八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会员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根据部门业务职责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医院院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医科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昆医大〔2013〕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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