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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科大学留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条 来华留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电子字典等具有记忆存贮功能的器具进入考场,未放置于监考老师指定地点的;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在桌面、身体上及座位旁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使手机处于开机状态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来华留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由于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其交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五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学校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学校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式中发现来华留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反规定的事实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来华留学生告知记录的内容,暂扣来华留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八条 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来华留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汇总留学生考生违规记录,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国际教育学院讨论、决定,予以发文公布;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国际教育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发文公布,处理结果报澳门英皇娱乐教育厅、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由昆明医科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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