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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澳门英皇娱乐: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促进形成良好的留学生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留学生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发《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澳门英皇娱乐:实际,制订本规定。本规定由昆明医科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昆明医科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来华留学研究生、本科生及非学历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来华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坚持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和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申述权益受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临床实习、节假日期间或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纪律处分种类如下:

(一)警告(每次扣综合测评成绩5分,三次警告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二)严重警告(每次扣综合测评成绩15, 两次严重警告处以记过处分)

(三)记过(取消当年度奖学金评审资格,两次记过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四)留校察看(取消在校六年奖学金评审资格;察看期内,获有警告及严重警告者视情况相应延长察看期,获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直接开除学籍)

(五)开除学籍。

(六)各类处分将备案直至毕业,期间若有其他处分将按相应规定累计。

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毕业班留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毕业离校之日止。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在校期间若需第二次处以留校察看处罚,则直接开除学籍。

学校根据来华留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违纪行为的留学生,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讨论提出建议,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应当按期解除察看期

(二)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留学生,按规定尚不够给予记过处分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视情节,给予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三)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留学生,按规定应当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来华留学生,应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到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注销来华学习签证,并变更为临时停留L签证(最长10天);逾期不办者,由学校强制给予办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及成绩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阻挠调查、隐瞒事实、编造谎言、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指挥者或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曾受过纪律处分,且屡教不改者

(五)邀约校外人员寻衅滋事,威胁老师、不听劝阻、无理取闹,且使事态恶化者;

)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或者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的;

(四)其他可予以从轻处分的行为。

第十条  经公安司法机关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国宪法基本原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中国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或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次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处分的管理权限、程序

(一)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国际教育学院讨论、决定,予以发文公布;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国际教育学院讨论,提出处理建议。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予以发文公布。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发文公布,处理结果报澳门英皇娱乐教育厅、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三)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事件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并签字确认,提出处理意见后将有关材料移送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处理;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发现来华留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保卫处经办的治安事件,由保卫处提出处理建议,送国际教育学院处理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国际教育学院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对来华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国际教育学院应告知来华留学生本人澳门英皇娱乐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由学生当面签字确认来华留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教育学院陈述事实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辩理由;留学生收到通知后不履行申辩权利,视为自动放弃申辩;

违纪处分决定书应由来华留学生本人签收。来华留学生本人拒绝签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的,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两人以上(含两人)在场人员签字证明,可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存入留学生本人档案;

)处分决定应在学校指定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告知对涉及中国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决定是否公布处分内容

第十三条  受处分来华留学生的申诉

(一)来华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留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请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来华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澳门英皇娱乐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第十四条  留学生不得有反对中国政府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违反中国宪法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加入非法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组织开展非法宗教活动,非法传教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等行为者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主要刑事处罚或单处驱逐出境等附加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罚或不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罚款等治安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扰乱正常的办公、招生、教学、生活等公共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组织停课、罢课、罢餐等扰乱教学、生活等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上课时起哄、取闹或刁难羞辱教师,破坏课堂纪律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或喧哗起哄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态度恶劣、不听劝阻,严重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来华留学生在宿舍喝酒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寻衅滋事或严重酗酒败坏校风,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但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寝室留宿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校内起哄闹事,燃放鞭炮,向窗外扔垃圾、瓶子、桌凳或投掷燃烧物等物品造成不良影响,未引发意外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意外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故意破坏宿舍、楼道、阅览室、学生活动室、厨房、洗衣房等环境卫生或乱丢垃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不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管理,侮辱谩骂学校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侮辱、体罚、殴打同学或欺辱新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违章使用电器,如电热棒、电炉等高功率电器或明火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此引起火警、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因综合测评、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留学生必须注重个人形象,衣着端庄文明,禁止穿拖鞋、背心、吊带装和超短裙进入课室、医院、图书馆、办公楼及参加学校院组织的各类礼仪或各类集体活动,违反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从事与留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如在读期间涉嫌就业、招生、欺瞒诈骗等非法经营性行为,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五)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经批评教育仍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侵犯和损害其他组织他人的正当权利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持有、出售或吸食毒品者,受刑事或行政处罚者,参照第十五条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打架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或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在校期间两次(含)以上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侮辱、殴打学生及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伙同校外人员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结伙打群架,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打架过程中,使用管制刀具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唆使他人打架,虽本人未参与打架,一旦查实,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着,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未参与打架但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并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实施非法占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者,除如数偿还财物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罚外,学校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物和个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被冒领财物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盗用他人账号进行上网、打电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从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窃得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盗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偷窃图书,除按图书馆有关规定罚款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学校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损坏财物价值不足500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损坏财物价值在500以上的,视情节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损坏消防、治安、交通等特种设施须从重处罚;

)过失损坏公共财物并赔偿及时的,酌情给予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破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破坏宿舍区域环境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往厕所、水槽内乱倒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与者: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或首要分子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五)赌博行为触犯中国法律,受刑事或行政处罚者,参照第十五条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非法经商者,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物品,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收看、制作、传播黄色淫秽物品或其他非法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出卖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者,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严重违反社会风气,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调戏,侮辱异性,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调戏、侮辱、猥亵、发送骚扰短信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侮辱异性或以玩弄异性为目的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故意使用各种黑客软件或电子邮件攻击程序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发布恐怖信息等妨碍社会稳定秩序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中国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抽查旷课达到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抽查旷课达到1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抽查旷课达到1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抽查旷课达到2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抽查旷课达到25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春融西路1168号
  • 联系电话:0871-65922555  联系邮编:6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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