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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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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党委,直属附属医院党委,各部、处、室、中心: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社团管理 暂行办法》和《昆明医科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 范昆明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 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昆明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 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昆明医科大学委员会
                                                                                                                                                                                                                                                                                   2017 年 7 月 5 日
昆明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
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昆
明医科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昆明医科大学学生依据兴趣爱好
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
群众性学生组织,其会员一般不少于 30 人。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
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
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
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
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法制意识和实践能力,提升
综合素质,促进成长成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把其作
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
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六条  学校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在学校学生教育管理部
门和安全保卫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负责本区域内学生社团的统
筹、协调、考核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校团委履行本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
设立学生社团专门管理机构“团委社团部”,切实承担起学生
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
工作保障等方面工作。
第八条  校团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生社团团工
委,负责学生社团团组织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
学生社团网络团建。校学生会组织要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
纽型作用,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校学生会须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联系学生社团工作。
第九条  团委社团部设部长 1 人(由校团委专职团干部兼
任),常务副部长 1 人、副部长 1 人分别由学生担任,其中常
务副部长须由校学生会副主席担任。团委社团部内设办公中心
和活动策划中心,每个中心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干事 5
7 人。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十条  学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
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
等。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或
承担校内社会工作的学生团体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
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
并在保卫处备案,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10 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昆明
医科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全称须冠以“昆明医科大学学生”
字样;
(三)有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 1 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
名称、类别、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成员资
格、权力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经费来源、财务制度、负责 
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
规定的相关事项。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递交下列材
料: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发起成员和拟任负责人
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和确认书,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社团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相近的社团,原则上只批
准成立一个。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
册手续外,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
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
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
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校团委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新成立的
学生社团,由团委统一编码和注册,并报保卫处备案,同时通
报相关挂靠单位,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
式宣布成立。
未经以上程序成立的社团,均视为非法组织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积
极探索通过网络进行年审注册,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注册
情况:
(一)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三)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工作
报告、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
财务状况、资产情况、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变更情况、有
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四)有以下情况视为年审不合格:会员长期不足 30 人;
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无正式负责人、负责人
长期不履行职责;内部管理混乱;没有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和指
导老师超过 6 个月;违反相关规定;工作活动出现重大失误或
事故;工作内容与宗旨任务不符;其他视为不予年审合格的情
形。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
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社团从登记成立或注册之日起,12 个月内没有申请
注册者,该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
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六)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并
作为星级社团评选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
应当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校团委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
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校团委,校团委应当在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应当对其
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
反各级校级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昆明医科大学相关
规定的;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七)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社团会员由校团委统一颁发会员证。社团成员
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
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
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
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
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
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
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学期有两门或累计有三门以上成绩不
及格(重修)者、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者,曾被学校
社团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曾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原负责
人或主要成员以及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不得担任或继
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必须是学校直属的党政
部门、二级单位、学院(部)、中心、研究所及教研室等,指
导单位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业
务培训和提供相应的保障支持,对社团工作活动开展必要的可
行性、安全性把关。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昆明医科大学在职教职工,应具
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
业知识,并能胜任对该学生社团工作的指导。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长期不履行责任的,学
生社团可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变更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学
生社团长期脱离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的,须于 3
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合格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校团委对社团聘请顾问情况要统一备案、定期
审核。学生社团顾问应聘请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
或某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人士担任,有违规违法记录、
道德行为污点和其他认为不宜担任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社团
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
和帮助。未经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十九条  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
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
经学校党委同意,并报上级团委或学联备案。除学校特定需要,
并经学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
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 3 人的须建立团支部,
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
部要在校团委或社团团工委(或具有相关职能的学校团组织)
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
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
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收取费
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 15 日向指导教师、
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或团委社团部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同
意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校团委
应重点指导,对活动的内容形式、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
预案等要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学校保卫部门一同对安全预案
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
合作、涉外活动项目的,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国际合作交流
处暨港澳台办公室等部门批准;邀请校外人士参加活动的,须
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
提前 15 日向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
团指导教师或校团委教师带队。
第二十五条  校团委要对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机构或个
人支持的学生社团开展讲座、沙龙、研讨、调研、交流、访问、
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必要时应会同学校宣传、外事等部
门进行研究处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
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宣传张贴物、刊物及其它宣
传形式要符合学校的相关管理要求。学生社团若需刻制业务用
章,必须报校团委批准和备案,且印章只能为艺术章形式。校
团委负责加强对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和网络新媒体社
团的管理和引导,负责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
物的管理和指导,培育一批政治方向坚定,能发声、会发声的
网络新媒体社团。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社团指导单位、指导
教师、校团委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学生社
团申请开展活动须提交活动策划书面材料,经校团委审核同意
后,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书面材料包含以下重点:
(一)活动主办、承办、协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
(二)活动目的、意义、内容、形式、流程;
(三)活动组织负责人,活动对象及参加人员,以及涉外
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意见;
(五)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方式;
(六)活动安全预案;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活动结束后 2 天内须向校团委提
交活动简报,7 天内向团委提交活动经费票据、活动照片和活
动报告。
第六章  经费、财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
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开展社团
工作和活动,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开展大型活动
经费不足时,可向校团委提出经费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下拨相
应活动经费。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员会费,须明确收费标准,
会费收取额度须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
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社团会费原则上每学期每人不超过二
十元,会费主要作为社团开展集体活动、表彰先进及会员证制
作等使用,社团会费在校团委的监督下由社团自主支配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
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校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
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接受校
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各项收入应
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财物管理
(一)学生社团公共财物归组织所有,用于服务同学和集
体,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二)学生社团应有专门的财物管理人员,负责记录各种
形式的收入、支出和公有物品的登记;
(三)学生社团应制定财物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
社团每学年末须公布正式的年度财物收支使用情况报告,以供
管理部门检查及社团会员监督;
(四)学生社团财物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浪
费;
(五)学生社团解散时,由校团委查验该社团财物情况,
清查无误后,向社团成员通报,遗留财物移交团委社团部代管;
(六)学生社团购买物品,必须有相应合法凭证;
(七)学生社团换届时需在团委社团部负责人监督下,由
本届财务管理人员向下届财务管理人员交接清楚所有财务。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
经费等方面的支持,选好配强指导老师;整合多方力量和资源,
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教育管理服务部门、共青团组织、
学生会组织和相关单位应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
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创造必要的条件,
对指导工作进行认定,每学期按一定课时工作量计算,或给予
适当的工作补贴。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
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课外学分),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
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违纪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二)登记、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开展活动;
(六)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财物管理混乱或参与非法经济活动;
(八)开展活动出现安全事故的;
(九)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纪社团处理
(一)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撤销社
团内职务;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未经社团
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二)对违纪社团取消社团内所有成员评优资格;情节严
重者,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
整顿后,需要重新注册;
(三)社团违纪情况与其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有直接责任
的,视情节由学校(社团)管理部门报学校追究挂靠单位和指
导教师的连带责任;
(四)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送交公安机关按有
关法律法规处理;违反校纪校规者,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医科大学所有学生社团,
学校团委社团部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本
办法执行之日起半年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昆明
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昆医团字〔2003〕4 号)同时
废止。        
                                                                                                                                       中共昆明医科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7 日印发